⒈ 免除赋税徭役。
引《晋书·武帝纪》:“﹝ 咸寧 元年﹞二月,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復。”《北史·魏纪三·高祖孝文帝》:“﹝ 太和 二十二年﹞詔以 穰 人首归大顺始终若一者,给復三十年,标其所居曰 归义乡 ;次降者,给復十五年。”《新唐书·高祖纪》:“丙寅, 竇建德 伏诛。丁卯,大赦,给復天下一年。”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水灾策》:“太宗 加给復之恩,赐糜淖之餉,以救其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