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沿革
上海市嘉定区疁城实验学校于2000年由原嘉定区三皇桥小学、原嘉定区疁城中学撤并重组而成,校长印建芬。
原三皇桥小学创建于1904年,名为城西初等小学校,属于私立学校,校长黄世源,至1939年命名为嘉定县立练西小学校,校址在西门护国寺边,1978年改名为城厢镇中心校,校长张兴发,1988年正式命名为三皇桥小学,教学质量一直名列区县前列,因办学硬件设施不达标,于2000年与一墙之隔的疁城中学合并成为疁城实验学校。
原疁城中学是由嘉定区承德中学、汇龙中学于1994年合并而成,校长华世庚;承德中学创办于1953年,属于初级中学,校长潘指行,期间曾命名为嘉定镇城区第二中学,1984年由嘉定县城区二中、城区三中、城区四中合并,恢复校名为承德中学,属于完中;1994年在与汇龙中学合并过程中实行了初高中脱钩,改名为疁城中学,成为一所公立初级中学,
2000年与一墙之隔的三皇桥小学合并成为疁城实验学校,成为嘉定区规模最大的一所公办九年制学校。
在上级各级政府的扶持下,学校多次改造装饰,校舍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善,目前学校校园环境美观,设施设备比较完备,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已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二、办学理念
1、办学理念是学校总的价值观,是学校文化的核心,是学校发展的精神之源。
2、办学理念应渗透、指导、落实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
3、我校的办学理念是“赏识教育”,其含义为:
★赏识自己,可以拥有健康向上的心态;
★赏识学生,可以塑造自信聪慧的少年;
★赏识同伴,可以获得志同道合的朋友;
★赏识生活,可以享有幸福美满的人生;
三、办学宗旨
树立“优质服务兴校、校本教研强校、特色教育亮校”的意识,形成“和谐”的校园赏识文化、“求真务实”的学校精神、“个性鲜明”的学校特色,努力成为能够为嘉定人民提供优质教育与服务的公办学校。
四、办学指导思想
1、义务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我们倾全力为孩子的终身发展创造条件。
2、学校是人类精神文化的寄居地,我们提供足够丰富的精神养料,为孩子打好精神的底子。
3、学习是自由、自主、自然、自足的行为,我们给予孩子足够充分的时间和空间。
4、学校教育是公益事业,我们坚守自己的办学理念和办学宗旨,保持质朴本色,拒绝浮夸。
5、我们将不断开掘教育的丰富内涵,保持学校教育旺盛的生命力。
五、培养目标
致力于“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健康和谐发展,让普通老百姓的孩子体验成功,顺利成才”的培养目标,让学生有足够的能力适应并生存于不断进步的社会。
培养目标的具体阐述:
★为让孩子适应未来,我们应培养孩子:学习自主、道德自律、健体自觉、交往自如。
★为让孩子追求幸福人生,我们应培养孩子:心理健康,人格健全,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爱好艺术,提升精神。
六、行动口号
改革缘于魄力,工作需要动力、课堂呈现活力,校园充满魅力;
信心来自实力,实力来自勤奋;
七、员工追求
心情舒畅走进校园、心甘情愿立足本职、心平气和交流沟通、心地善良为人处事、心存志向规划未来,增值自我、增值社会。
八、校训、教风与学风
校训:团结、求实、文明、创新
教风:严谨、扎实、灵活、开拓
学风:勤奋、踏实、善学、乐学
九、学校特色
管理特色:学校以“赏识”教育贯穿学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推行“条块相结合的九年四段式管理模式”,大力营造赏识教育校园文化,以赏识的眼光对待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每一位教师。
学生培养特色:科技教育、上海说唱、纸艺、扎染、民乐
十、校标
1、构图有三部分组成(右图)
(1)上方不规则图形为外框,内有“疁城”两字;
(2)下方一本翻开的书本
(3)外圈用学校拼音围绕
2、含义
上方不规则图形表示嘉定地图,“疁城”两字是嘉定的另一种简称,书本表示教育的责任,外围的学校拼音表示全体疁城实验学校员工和谐团结在一起,为嘉定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十一、校歌
1、歌名:激情与梦想
2、由2005届毕业学生李论作曲,在职教师李青、张春红、储春红合作作词。
十二、学校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9、《教师资格条例》
10、《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11、《上海市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12、《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若于意见》
13、《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
14、《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15、《嘉定区中小学教学常规》
16、《嘉定区教育系统财务工作细则》
十三、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2、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3、履行教师聘任合同约定;
4、参加学校组织的备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5、尊重学生权利,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6、注重家校互动。
十四、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和教育法律责任
(一)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获得助学金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帮困助学金。
3、获得公证评价权,即: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诉讼权,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受教育者的教育法律责任
1、义务教育阶段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在教育考试中作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寻衅滋事、严重破坏学校教育秩序,视情节承担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
4、因故造成同学伤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