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助〉
〈量〉
〈副〉
〈代〉
〈形〉
〈名〉
〈代〉
〈连〉
〈助〉
〈副〉
〔古文〕𢨷【唐韻】疏舉切【集韻】【韻會】爽阻切,𠀤數上聲。【說文】伐木聲也。从斤,戶聲。
又處所。【詩·鄭風】獻于公所。
又【商頌】及爾斯所。
又【漢制】車駕所在曰行在所。【蔡邕·獨斷】天子以四海爲家,故所在曰行在所。
又【關西方言】致力于一事爲所。所謂絕利一源也。【書·無逸】君子所其無逸。
又【召誥】王敬作所。
又語辭。【論語】視其所以,觀其所由。
又誓辭。【論語】予所否者。【左傳·僖二十四年】所不與舅氏同心者。
又指物之辭。【禮·檀弓】其高可隱也。【註】謂高四尺所。【前漢·疏廣傳】問金餘尙有幾所。【註】幾所,猶幾許也。【張良傳】父去里所復還。【註】里所,猶里許也。
又姓。漢武帝時諫議大夫所忠。
又叶襄里切,音徙。【班固·西都賦】繚以宮牆,四百餘里。離宮別館,三十六所。
伐木聲也。从斤戶聲。《詩》曰:“伐木所所。”疏舉切
(所)伐木聲也。伐木聲、乃此字本義。用爲處所者、叚借爲処字也。若王所、行在所之類是也。用爲分别之䛐者、又从処所之義引申之。若予所否者、所不與舅氏同心者之類是也。皆於本義無涉。是眞叚借矣。从斤。戶聲。疏與切。五部。詩曰。伐木所所。小雅伐木文。首章伐木丁丁傳曰。丁丁、伐木聲。次章伐木許許傳曰。許許、柿皃。此許許作所所者、聲相似。不用柿皃之說、用伐木聲之說者、葢許以毛爲君亦參用三家也。今按丁丁者、斧斤聲。所所、則鋸聲也。